泰兴发布 5 起制售假劣肉成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

  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江苏省食物小做坊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七)项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。根据《江苏省食物小做坊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的,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跨越保质期的冻猪整肚35箱、罚款人平易近币20000元的行政惩罚。

  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四)项、第五十条第一款的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,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违法所得5250元、罚款人平易近币25000元的行政惩罚。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举报线索,对泰兴市某家禽商铺进行法律查抄。经查,当事人自2025年6月15日起,为添加分量,正在发卖前对光鸡进行注水处置。因其未成立发卖记实,涉案注水鸡的具体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较。案发前,当事人已自行相关心水东西。

  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十)项的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跨越保质期的鸡中爪3袋、违法所得101。4元、罚款人平易近币500元的行政惩罚。

  2024年12月31日,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结合查抄放置,对泰兴市某食物厂进行法律查抄时发觉:该厂加工车间内正正在浸泡解冻的2箱“冻猪整肚”及原料冷库内储存的33箱同品牌原料,标签显示出产日期均为2023年3月,保质期18个月,均已跨越保质期。进货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检验权利。涉案过时食物原料货值金额共计9450元,无违法所得。

  当事人的行为,违反了《江苏省食物平安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。根据《江苏省食物平安条例》第七十条第四款的,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惩罚。鉴于其能积极共同查询拜访,且未发觉形成现实健康损害后果,合适减轻惩罚情节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,并做出罚款人平易近币5000元的行政惩罚。

  2025年5月20日,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赞扬举报,对泰兴市某超市进行法律查抄。正在其运营场合冷冻柜中,发觉3袋标注出产日期为“2024年1月20日”、保质期12个月的“太和食物®鸡中爪”,经查,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购进同批次鸡中爪8袋。正在保质期届满后,当事人仍于2025年5月19日发卖了2袋,发卖金额101。4元。本案货值金额合计251。4元,违法所得101。4元。

  2025年5月6日,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抽检不及格线索,对泰兴市某食物厂进行法律查抄。经查,该厂为改善腊肠外不雅色泽,正在出产腊肠时,超范畴利用了着色剂“草莓红”,导致产物中检出不得利用的“酸性红”成分,违反了食物平安尺度。该批次腊肠共计出产250公斤,货值金额5250元,已全数发卖,违法所得5250元。案发后,当事人自动实施召回但未能召回产物。另查,当事人正在采购该着色剂时未履行进货检验权利。

  2025年4月28日,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举报线索,对泰兴市某食物厂进行法律查抄。经查,该厂仓库内存放有标注“寿不老®纯腿肉”的咸味肠包拆袋200个。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出产了上述“咸味肠”共计40公斤,并全数发卖,货值金额800元,违法所得800元。该产物正在标签上凸起标注“纯腿肉”,但现实配猜中除猪肉外,还添加了淀粉等其他成分,形成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。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物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,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涉案的“寿不老®纯腿肉”包拆袋200个、违法所得800元、惩罚款人平易近币1000元的行政惩罚。

  为深切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成品专项步履,峻厉冲击风险群众身体健康的肉成品违法犯为,切实建牢食物平安防地,本年以来,市市场监管局一直连结高压监管态势,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食物平安问题,现将5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。